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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
http://99language.tyc.edu.tw/score2010/plan10.aspx

99年全國語文競賽

壹、競賽宗旨: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,提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,以弘揚文化,特舉辦本競賽。
貳、組織:設「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大會)由下列單位組成之。
一、指導單位: 教育部
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
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
行政院客家委員會
二、主辦單位:桃園縣政府
三、協辦單位:臺灣省政府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、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
四、承辦學校: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
五、協辦學校:桃園縣中壢市林森國民小學、桃園縣立中壢國民中學、桃園縣龍潭鄉武漢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龍潭鄉潛龍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龍潭鄉石門國民小學、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國民小學、桃園縣桃園市桃園國民小學、桃園縣桃園市成功國民小學、桃園縣立平鎮高級中學、桃園縣立平鎮國民中學、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、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龜山鄉文欣國民小學
參、辦理方式:
一、競賽階段:
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,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、複賽,產生各組項代表參加全國決賽。
(一)初賽:臺北市、高雄市與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單位,臺灣省暨福建省各縣市均以鄉(鎮、市、區)為單位辦理初賽。
(二)複賽: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單位,高雄市以市為單位,臺北市分南、北區辦理複賽。
各競賽單位辦理初賽、複賽應組織評判委員會,負責評選事宜。
二、決賽單位: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,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,高雄市以市為單位,臺北市分南、北二區,為競賽單位。
三、決賽組別及對象:
(一)國小學生組(包括公私立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)
(二)國中學生組(包括公私立國中、代用國中、高中附設國中部、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)
(三)高中學生組(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、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20歲、五專前三年學生)
(四)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(包括研究所學生,但不得為現職教師)。
(五)教師組(包括公私立小學、幼稚園、公私立高中、高職及進修學校、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)。
(六)社會組(除前列1至5組所具之身分外,各界人士均可參加)。
肆、決賽辦理時間:訂於99年12月5、6、7日(星期日、一、二)三天舉行。
伍、決賽地點:
一、桃園縣立平鎮高級中學
地址:桃園縣平鎮市環南路三段100號
二、桃園縣立平鎮國民中學
地址: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路2號
柒、決賽獎勵:
一、競賽員部分:除依下列規定獎勵外,由大會頒發獎狀、獎勵金、獎品
(一)屬學生者,由大會函請其就讀學校,依學校敘獎辦法予以獎勵。
(二)屬公務人員或教師者,由大會函請其服務單位主管機關予以獎勵,第1名者記功壹次,第2、3名者嘉獎貳次,第4、5、6名者嘉獎壹次。
(三)屬社會人士者,由大會函請其居住地縣市政府,予以適當表揚。
(四)各組各項比賽,未達到前6名,但是成績達80分以上者,給予獎狀。未達80分者,請主辦單位(桃園縣政府)頒發參賽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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